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3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宇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7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宇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蕭宇辰明知4-甲氧基安非他命(4-Methoxyamphetamine,下稱P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PMA之犯意,於民國
106年3月17日凌晨某時許,在址設臺北市中山區之「寶愛酒店」內,以新臺幣2,500元之代價,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服務生處,購入如附表所示含有PMA成分之淡咖啡色粉末4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5包」,應予更正)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19日晚間6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前為警盤查,蕭宇辰於其犯罪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取出上開毒品,向有偵查機關權限之警員自首而願接受裁判,始悉上情。案經蕭宇辰自首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蕭宇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毒偵卷第5至7頁、第26頁)。
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5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45頁)。
㈢扣案物品照片5張(見毒偵卷第15至16頁)。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4包。
三、罪論科刑:㈠罪名:
按P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減輕其刑:
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41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係於106年3月19日晚間6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前,為警盤查時,未有確切證據下,警方基於主觀之懷疑、推測而試探性的詢問被告是否有攜帶違禁物品,被告即自行取出其所有如附表所示毒品4包交與警員扣案等情,有被告之警詢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5頁反面、本院卷第8頁),職此可知,警員斯時在上址路口盤查被告之際,並無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懷疑被告涉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嫌疑,自僅屬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而被告係於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未經發覺前,主動向警員坦承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願接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非法持有本案第二級毒品,極易滋生其他犯罪,惡化社會治安,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前有詐欺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復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毒偵卷第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持有毒品之數量,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之如附表所示淡咖啡色粉末4包,含有第二級毒品PMA
成分,有前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書附卷可憑(見毒偵卷第45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並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4只,係用於包裹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袋應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
㈡至因鑑驗用罄之PMA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處理方式│├──┼───────────┼──────────┼────┤│1│內含淡咖啡色粉末之淡黃│2包(含包裝袋2只,│沒收銷燬│││色咖啡包│合計淨重20.3010公克│││││,取1.6658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18.6352│││││公克)││├──┼───────────┼──────────┼────┤│2│內含淡咖啡色粉末之綠色│1包(含包裝袋1只,│沒收銷燬│││咖啡包│淨重10.3060公克,取│││││1.9389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8.3671公克)││├──┼───────────┼──────────┼────┤│3│內含淡咖啡色粉末之深金│1包(含包裝袋1只,│沒收銷燬│││色咖啡包│淨重9.9990公克,取│││││1.877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8.121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