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 方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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