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5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提出兩造之結婚登記資料,致使法院無從查詢被告之出入境資料及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9日命原告應於收受通知書後5日內補正前開資料,原告已收受該通知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為此,駁回其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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