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5年度壢附民字第41號原告丙○○被告甲○○(已歿)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壢簡字第一四八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原告請求乙○○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五00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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