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11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未補聲請人清楚之掛失止付通知書(載明支票發票日),經本院民國95年10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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