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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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號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10月16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茲以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依法傳喚及命警拘提均無所獲,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