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8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837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 王中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全部支票正、反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按次序排列)。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姿琇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8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837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 王中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全部支票正、反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按次序排列)。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姿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