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豐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豐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李豐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庭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附表│├───┬──┬───┬────────┬──────┬───┬──┬───┤│罪名│宣告│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刑│期│││期│判決│期│├───┼──┼───┼────────┼──────┼───┼──┼───┤│施用第│有期│100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101年│同前│101年││二級毒│徒刑│10月25│檢察署100年度毒│法院101年度│2月29││3月26││品│7月│日│偵字第571號│易字第24號│日││日│├───┼──┼───┼────────┼──────┼───┼──┼───┤│施用第│有期│101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101年度│101年│同前│101年││二級毒│徒刑│1月28│檢察署101年度毒│易字第1906號│7月31││8月25││品│7月│日│偵字第3128號││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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