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蕭清次
蕭蔡類 蕭晏竹 蕭羽軒 蕭翊玲 上列3人法定代理人 蔡曉芳 身分證統一編號:PB00000000號
住雲林縣元長鄉龍岩村龍岩24之4號原告蔡曉芳身分證統一編號:PB00000000號
住雲林縣元長鄉龍岩村龍岩24之4號上列6人送達代收人 蕭聚河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元長鄉龍岩村龍岩24之4號被告 余啟修 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雲林縣元長鄉西庄村西庄112之17號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温文昌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