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10號聲請人 林森源 即南欣加油站有限公司清算人上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南欣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南欣加油站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結,爰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件為據,請求准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備查等語。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是法院依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例如:函各稅捐機關,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完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南欣加油站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固據其提出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文件,以供本院審查南欣加油站有限公司已否清算完結。惟查,南欣加油站有限公司尚有稅捐新台幣61,879元尚未繳納,此有雲林縣稅務局民國100年3月28日雲稅法字第1000014431號函在卷可參。南欣加油站有限公司既仍有未了結之稅款事務,揆諸上開之說明,尚難認清算人已完竣清算職務,故本件清算尚未完結,從而,聲請人即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本院尚難遽以備查,應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