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告新加坡商安富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成義 被告佳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址於台北縣五股鄉五○○○區○○○路○○號7樓,此有卷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足參,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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