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孜 俞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鍾素鳳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潘文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