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4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4、5所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1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附表編號6、7所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5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8、9所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96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
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5、7、9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1、2、4、6、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未經許可寄藏手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8日│98年11月18日上午9│98年11月18日上午8││││時許│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8年度偵字第28│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937號│5643號│564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31號│99年度審訴字第447│99年度審訴字第447││實│││號│號││審├──┼─────────┼─────────┼─────────┤││判決│99年7月26日│99年7月16日│99年7月16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99年8月23日│99年7月16日│99年7月16日│││日期││││├─┴──┼─────────┼─────────┴─────────┤│備註││編號2、3所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4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21日上午9│98年10月21日上午9│98年7月13日上午10│││時許│時許│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5137號│5137號│510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144│98年度審訴字第3144│98年度訴字第3570號││實││號│號│││審├──┼─────────┼─────────┼─────────┤││判決│99年6月29日│99年6月29日│98年11月9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99年6月29日│99年6月29日│99年12月24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4、5所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附表編號6、7所示│││審訴字第31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月│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5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7月12日某時│98年8月10日上午8│98年8月10日上午某││││時許│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5100號│4263號│426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570號│99年度審訴字第2969│99年度審訴字第2969││實│││號│號││審├──┼─────────┼─────────┼─────────┤││判決│98年11月9日│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98年12月24日│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8、9所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969號判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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