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原告百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鍾秉儀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張永全
李承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全、李承駿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2年12月23日以「油循環模溫控制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47811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張永全、李承駿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10月29日(99)智專三(三)05053字第099207841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3月22日經訴字第1000609766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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