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3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於民國96年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5月1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後清償期變更為民國96年8月12日,均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6年度拍字第43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北社尾││488│建││17│92│10000分之67││└──┴───┴────┴────┴────┴────────┴─┴──┴──┴──────┴─────────┴──────┘┌──────────────────────────────────────────────────────────────┐│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3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6││││││││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2│1823│嘉義市○○路│嘉義市北│住家用鋼│78.4│││││││78│陽台,面││平│全部│共用部││││318號6樓2│社尾段48│筋混凝土│2│││││││.4│積:11.65││方││分:北│││││8地號│造16層││││││││2│平方公尺││公││社尾段│││││││││││││││;花台,面││尺││1738建│││││││││││││││積:4.94││││號,面│││││││││││││││平方公尺││││積:316│││││││││││││││││││9.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