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92號聲請人嘉義縣朴子市農會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甲○○
號相對人丁○○相對人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曾王球 於民國88年12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3,85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12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曾王球於民國89年4月21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乙○○等四人,亦經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 蔡崇濱 邀第三人曾王球及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8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3,2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5年12月16日,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11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6年度拍字第39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朴子市│ 德安 ││316│建││1│63│全部│乙○○5分之1│││││││││││││,甲○○5分│││││││││││││之1,丁○○5│││││││││││││分之1, 曾其 │││││││││││││成5分之2│└──┴───┴────┴────┴────┴────────┴─┴──┴──┴──────┴─────────┴──────┘┌──────────────────────────────────────────────────────────────┐│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9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1│騎│││││││築材料││││││號│號││││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18│嘉義縣朴子市│嘉義縣朴│住商用鋼│79.1│25.6││││││10│││平│全部│乙○○││││開元路471號│子市德安│筋混凝土││1││││││4.│││方││5分之1│││││段316地│加強磚造││││││││71│││公││,曾其│││││號│1層│││││││││││尺││力5分│││││││││││││││││││之1,│││││││││││││││││││ 裕舜 5│││││││││││││││││││分之1│││││││││││││││││││曾其│││││││││││││││││││成5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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