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二七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97年
2月27日以97年度訴緝第2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曾子珍法官錢衍蓁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