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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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犯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一及二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就如附表編號一至三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而其中如附表編號三部分業經本院96年度士簡字第1452號判決減為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聲請僅就如附表編號一及二部分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至三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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