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債務人 林正傑 即林團結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事項之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件:
1、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
2、債務人民國96、97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3、債務人前配偶 蔡佳伶 、應受扶養人林○、林○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前配偶蔡佳伶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4、說明債務人前配偶蔡佳伶目前居住地址,實際收入狀況,工作內容,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5、債務人名下汽車之行照影本,並說明該汽車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有何使用汽車之原因及必要性,並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將汽車變賣以清償債務,並節省相關支出。
6、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6年4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不得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代替。且說明債務人任職於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領取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津貼,其金額,及發放時間。
7、說明債務人實際居住地址,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目前使用狀況。
8、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9、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每月各須新臺幣(下同)7500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林○、林○合併列計。
10、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公司地點,每日通勤方式、路線、里程數,及交通費每月須3000元之明細及計算式。
11、債務人設籍於臺北市士林區,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558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又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依財政部扶養免稅額計算,平均每月為6417元。是債務人之每月生活費應不得超過1萬4558元,債務人與前配偶共同分擔負擔應受扶養人林○、林○之扶養費,應不得超過6417元,合計2萬0975元始屬合理。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仍每月支出4萬1000元,已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顯未撙節支出,有不當浪費之情。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12、美商花旗銀行以債務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而開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債務人應詳述協商過程,並說明過程中債務人及美商花旗銀行曾提出之還款方案,與未能接受還款方案之具體理由。
13、提供 劉秀鮮 、蔡佳伶、 蔡東奇蔡宛伶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可聯絡電話及手機號碼,並提出借貸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例如判決書),及實際交付借款予債務人之證明(例如存摺轉帳證明),說明與劉秀鮮、蔡佳伶、蔡東奇、蔡宛伶之關係,借貸契約成立之時間,債權發生原因,借貸總金額,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截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已償還金額,及所餘債權數額。又債務人總借款金額高達367萬0412元,要無可能因生活開銷而為借貸,債務人應據實陳報借貸
367萬0412元之確實原因,並不得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維持基本生活」等空泛理由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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