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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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保證金收據1紙、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
2紙、沒入保證金通知送達證書回證2紙、通緝書1紙等影本,堪認屬實,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