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強分行法定代理人 王博宏 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被告高國企業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住被告乙○○住
丁○○甲○○住台北市○○區○○○路○○巷○○號四樓之三兼右五人訴訟代理人庚○○住被告戊○○住
己○○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雖據原告向債務履行地之本院提起訴訟,然依兩造間所簽訂之約定書第十二條,被告就其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均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兩造既合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自已排除本院之管轄權,本件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為當,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林富郎~B法官許蕙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賴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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