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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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1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周君強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6月2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9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