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交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即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穎泰起重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字第42號,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5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丁○○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乙○○○、穎泰起重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
97年度交上易字第5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審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並以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揆諸首開規定,並無不合。上訴人即原告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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