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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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丙○○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人於死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並自97年1月24日、97年3月24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案雖經辯論終結,然被告所犯上開罪嫌仍屬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為保全被告日後確實到庭接受審判及判決確定後刑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王碧瑩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