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145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釋明請求利率如何計算得出。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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