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告 黃鈺茹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複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被告順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光明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複代理人 周軒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1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