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433號
原告 羅友廷
訴訟代理人 陳美燕
上列原告與 黃國輝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