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431號

原告 盧勝詳

訴訟代理人 王彩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義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李庭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