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10號原告 賈正忠 被告 鄭又元
符樹東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年度易字第一九二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鄭富城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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