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37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彣堯 被告 郭乃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