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6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務人 涂君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1,012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涂君宇於93年7月30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99年1月28日止累計消費記帳58,481元正未給付,其中36,191元為消費款;22,29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1月28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債務人涂君宇於92年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元
,約定自92年8月19日起至95年8月19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5年3月14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42,531元及自95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69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涂君宇│99年1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6191元││││算之利息。│├──┼────┼─────┼──────┼─────┼───────┤│2│新臺幣│涂君宇│95年3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42531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涂君宇│95年4月16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42531││││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元││││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