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6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仙件 選任辯護人 藍慶道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十四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仙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陳仙件被訴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三月十四日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正本於一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位在台南市○區○○里○○路○段○○○巷○○號居所,由上訴人本人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據,其上訴期間本應於一0一年四月二日(因一0一年四月一日為假日,順延一日)屆滿。因上訴人於一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雖未逾期,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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