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相對人 林瑞成 律師即 陳耀群 之遺產管理人
鄭鳳麟 上列當事人間93年度存字第64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六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准以面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一年度甲類第五期公債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76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相對人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8期債票為擔保,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640號提存在案,因上開債券即將到期,,爰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5期債票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766號民事裁定、93年度存字第640號提存書影本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提存事件及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766號假扣押裁定卷宗查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