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簡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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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花簡字第309號
原告 張維均
被告 連順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男女朋友,被告不滿原告與其分手,自民國111年10月7日8時起至111年12月4日17時56分止,接續以附表所示暱稱,在原告任職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務段於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網路開放空間之GOOGLEMAP地標評論區內,留言如附表所示內容而散布文字,以上開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方式誹謗原告,內容嚴重貶低其人格及造成名譽毀損,致原告承受精神上之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只有發布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文字,其餘的留言與我無關,我也無法控制別人的留言,我自己發布的已經刪除了,對於我的所作所為深感抱歉,但我目前無資力彌補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49年度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參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即屬獨立民事訴訟,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然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時,所斟酌之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非不得參酌刑事認定之事實及已調查之證據以為據。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提出本院112年度花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為證,該刑事判決固認定被告以附表所示暱稱發布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留言,並構成散布文字誹謗罪,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訛,惟被告僅對於附表編號1、2所示內容不爭執,則僅堪信原告主張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為真實。至附表其餘部分,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並未指明被告係以何暱稱發布留言,卷內亦無直接或間接證據得證明係被告所為,多數留言者或與被告經營之「寶哥租車」有關聯性,然無法以此認定為被告使用不同帳號留言或指使他人留言,實難將此部分留言之內容全數歸責於被告。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故慰撫金之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經查,本件被告以附表編號1、2所示內容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務段於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網路開放空間之GOOGLEMAP地標評論區內留言,以此誹謗原告,並已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堪認原告應受有相當程度之精神痛苦,故被告所為自屬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且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本院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而誹謗原告,致原告之名譽法益受侵害;另參上開言詞之激烈性,堪認原告精神應受有相當之痛苦;佐以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教育程度、兩造111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精神慰撫金以15,000元為允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為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故其就上述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2日(附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理。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亦無庸諭知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陳禹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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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信集團320
小事看人品,大事看道德,凡事看良心,謊事看維均,世事看神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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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爸看了都流眼淚別人是靠臉吃飯你是靠屁股吃飯
(以原告之照片作為大頭貼)我現在終於知道什麼叫做丟臉轉生氣這句話意思某**維女性員工進去機務不久就出軌偷吃被抓垃圾還丟了一堆在前鬥陣家裡除了有價值的黃金飾品會帶走其他的內衣褲全部丟在別人家當垃圾不敢出面還叫他女兒出來當壞人自己跟裡面某男性員工出軌而且還是某主管幫忙錄取這是秘密武器換來的工作我認識這個人7年多了謊話一堆很會演戲裝可憐也原諒他好幾次出軌行為我認為這樣的行為不可原諒不希望其他人被利用耍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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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營運張,均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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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營運、均靠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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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好辦事…張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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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Wei 張均 不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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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X均小姐請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