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2年度城簡字第58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城簡字第58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代位人 洪天來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債務人洪天來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洪志勵 之遺產,依上開說明,應以債務人洪天來繼承被繼承人洪志勵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8,68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7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2,320元(見本院卷第9頁

),尚應補繳51,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魏玉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鴻源

附表

編號

項目

座落地段/動產帳戶

地號

持分

價額/金額(元)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青岐段

237

1

3,311,800

571㎡×5,800元

2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青岐段

310

1

3,306,000

570㎡×5,800元

3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楊厝測段

259

1

1,750,809

2,297.65㎡×762元

4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楊厝測段

260

1

732,571

799.75㎡×916元

5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楊厝測段

263

1

569,232

779.77㎡×730元

6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楊厝測段

265

1

694,064

495.76㎡×1,400元

7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楊厝測段

280

1

753,186

537.99㎡×1,400元

8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楊厝測段

284

1

1,017,313

1,393.58㎡×730元

9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凌水湖測段

708

1

1,194,091

1,817.49㎡×657元

10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凌水湖測段

774

1

1,377,348

983.82㎡×1,400元

11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凌水湖測段

859

1

858,620

613.3㎡×1,400元

12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凌水湖測段

872

1

207,438

148.17㎡×1,400元

13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凌水湖測段

884

1

158,228

113.02㎡×1,400元

14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凌水湖測段

889-1

1

318,192

227.28㎡×1,400元

15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凌水湖測段

890

1

1,855,574

1,325.41㎡×1,400元

16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凌水湖測段

891

1

937,692

669.78㎡×1,400元

17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凌水湖測段

894

1

486,416

347.44㎡×1,400元

18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凌水湖測段

896

1

448,070

320.05㎡×1,400元

19

存款

中壢龍岡郵局

202,573

20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

975,526

總計

21,154,743

被代位人洪天來應繼分比例為1/4,金額為5,288,685.75,元以下四捨五入,金額5,288,6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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