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城簡字第58號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代位人 洪天來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債務人洪天來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洪志勵 之遺產,依上開說明,應以債務人洪天來繼承被繼承人洪志勵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8,68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7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2,320元(見本院卷第9頁
),尚應補繳51,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魏玉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鴻源
附表
編號
項目
座落地段/動產帳戶
地號
持分
價額/金額(元)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土地
237
1
3,311,800
571㎡×5,800元
2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青岐段
310
1
3,306,000
570㎡×5,800元
3
土地
259
1
1,750,809
2,297.65㎡×762元
4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楊厝測段
260
1
732,571
799.75㎡×916元
5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楊厝測段
263
1
569,232
779.77㎡×730元
6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楊厝測段
265
1
694,064
495.76㎡×1,400元
7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楊厝測段
280
1
753,186
537.99㎡×1,400元
8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楊厝測段
284
1
1,017,313
1,393.58㎡×730元
9
土地
708
1
1,194,091
1,817.49㎡×657元
10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凌水湖測段
774
1
1,377,348
983.82㎡×1,400元
11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凌水湖測段
859
1
858,620
613.3㎡×1,400元
12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凌水湖測段
872
1
207,438
148.17㎡×1,400元
13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凌水湖測段
884
1
158,228
113.02㎡×1,400元
14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凌水湖測段
889-1
1
318,192
227.28㎡×1,400元
15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凌水湖測段
890
1
1,855,574
1,325.41㎡×1,400元
16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凌水湖測段
891
1
937,692
669.78㎡×1,400元
17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凌水湖測段
894
1
486,416
347.44㎡×1,400元
18
土地
金門縣烈嶼鄉凌水湖測段
896
1
448,070
320.05㎡×1,400元
19
存款
中壢龍岡郵局
202,573
20
存款
975,526
總計
21,154,743
被代位人洪天來應繼分比例為1/4,金額為5,288,685.75,元以下四捨五入,金額5,288,6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