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17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788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邱士哲

被告 蕭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侵占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8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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