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0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中簡字第2073號

原告 郭國攀

被告伍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就所執有發票日期為110年6月19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支票號碼為NA0000000號支票,是否已為提示,尚代查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