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17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791號

原告 陳佩妤

被告 李建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捌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被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1日上午11時21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旁之攤位,因與原告有租約糾紛。詎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公然以「不要臉的女人、瘋女人、不要臉女人、不要臉、幹你娘雞掰」等語(下稱系爭言語)辱罵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致原告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伊不否認有以系爭言語辱罵原告,但伊有很多委屈,伊同意罵人是不對的,但是是因為原告的行為造成伊困擾,原告欺負伊父親失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不要臉的女人、瘋女人、不要臉女人、不要臉、幹你娘雞掰」等語辱罵原告之事實,前經原告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314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08號判決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8,000元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是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業據認定如前,則原告

主張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上所受之損害,即

屬有據。次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

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

22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95條第1項雖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者,得請求賠償相當金

額之非財產上之損害,惟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分資力

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

斷(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95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件原告主張因被告公然侮辱之行為而受有精神上痛苦,本於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損害,即屬於法有據。而本院衡諸被告侵權行為之手段、方式、所造成原告身體損害及其程度、侵權行為情況、兩造學歷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8,000元為妥適,故原告於此範圍內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於請求被告賠償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80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劉彥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