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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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另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前於98年1月23日經本院以其涉嫌強盜等案件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有羈押必要,自同日起羈押在案。然被告現因另犯詐欺案件於98年4月3日送監執行,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執寅字第1689號執行指揮書附卷足參,本件被告羈押原因既已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