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螺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被告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八十九年度促字第五四二號),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原告起訴,玆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有該言詞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玉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蕭應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