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
大裕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八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法官黃家慧
法官陳宏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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