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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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起訴書案號應更正為「八十九年度偵續字第六號」;判決之附件應更換為八十九年度偵續字第六號起訴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起訴書案號應更正為「八十九年度偵續字第六號」;判決之附件應更換為八十九年度偵續字第六號起訴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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