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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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77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劉政凱被告劉志銘原名蘇志銘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被告劉政凱對於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817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