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715號原告 許葦琳 被告 施順祺 上列被告施順祺因搶奪等案件,經原告許葦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王唯怡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