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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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2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新店區新店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李顯鎮 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張雯芳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文隆
蘇榮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按月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