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46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秀榆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經是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
773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