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婚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給付贍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婚聲字第30號抗告人 許志 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怜捷 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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