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69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文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4年度審訴第1690號),前經與他案(本院104年度審訴第1267號)合併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本院104年度審訴第1690號)犯行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即有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之情),應就本案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