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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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辛○○○
丙○○己○○丁○○戊○○庚○○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94年度訴字第53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事實及聲明:如附件。
二、被告之事實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洪嘉蘭法官黃義成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