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重傷害未遂案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判決對甲○○所為緩刑參年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重傷害未遂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以96年度訴字第396號(95年度偵字第6036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
3年,於97年1月24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內即97年7月初更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9月10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16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經最高法院於98年11月26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6983號駁回上訴後,於同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98年5月19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上開修正規定,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2第2項之規定,自98年9月
1日施行,且同法施行法第6條之1第2項復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98年
5月19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98年5月19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規定」。是倘受刑人於上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而於該條規定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應適用98年5月19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條規定。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重傷害未遂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27日以96年度訴字第39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並於97年1月24日確定(緩刑期間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自裁判確定之日即97年1月24日起至100年1月23日止),足見受刑人係於上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1款規定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而於該條規定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自應適用98年5月19日修正施行之上開刑法第75條規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重傷害未遂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27日以96年度訴字第39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並於97年1月24日確定(緩刑期間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自裁判確定之日即97年1月24日起至100年1月23日止),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7年7月間故意犯持有空氣槍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
9月10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16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上訴於最高法院(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6983號)經駁回上訴,於98年11月26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撤銷緩刑宣告原因,聲請人所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美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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